(2015)法民小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宇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何宇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小字第551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定代表人张立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萍,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宇翥,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宇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535元。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