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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史宇君诉被告孙成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宇君,孙成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史宇君,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孙成国,男,汉族,住山西省应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83号。负责人薛雁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宇君诉被告孙成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本人,案件无法审理,需中止本案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媛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