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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晓刚与长春市众益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刚,长春市众益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赵晓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众益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汉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刚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众益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二劳人仲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二劳人仲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