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日以已与被告李某某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胜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