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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德全与张成玉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全,张成玉,XX,刘志忠,邓明权,温生昌,王生忠,师永珍,张成祥,马杰林,祁增云,邓明刚,张明虎,谢英合,段生海,赵元贞,朱锦月,段生林,王应柱,段生福,李发龙,李生吉,马玉林,乔占龙,赵忠贵,孔生云,张远东,张成龙,段生财,王金,王林,李发明,王秀英,乔占明,张孝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全,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玉,男,汉族,1974年8月3日。被告XX,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被告刘志忠,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邓明权,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温生昌,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王生忠,男,蒙古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师永珍,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成祥,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马杰林,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农民。被告祁增云,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邓明刚,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明虎,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农民。被告谢英合,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段生海,男,汉族,1959年6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赵元贞,男,汉族,1990年2月15日出生,农民。被告朱锦月,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段生林,男,汉族,1956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王应柱,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段生福,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李发龙,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李生吉,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马玉林,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被告乔占龙,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农民。被告赵忠贵,男,汉族,1955年5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孔生云,男,汉族,1966年3月27日出生,农民。被告张远东,男,汉族,1961年5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成龙,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段生财,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王金,男,蒙古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林,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李发明,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王秀英,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乔占明,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张孝云,男,汉族,1979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上诉人王德全与被上诉人张成玉、XX,原审被告刘志忠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以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杨   振   华审判员 尤晓玲审判员陈治冈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乌   英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