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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桃花诉被告丁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桃花,丁力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杨桃花,女。委托代理人安才教,城步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力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桃花诉被告丁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桃花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桃花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桃花撤回对被告丁力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桃花承担。审判员  王萍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炬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