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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荣升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长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荣升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长锁,齐圣勇,王洪臣,孙娅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318-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城内2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胜,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荣升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7号112室。法定代表人郑长锁,总经理。被执行人郑长锁。被执行人齐圣勇。被执行人王洪臣。被执行人孙娅竹。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大城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荣升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长锁、齐圣勇、王洪臣、孙娅竹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