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慧兰与鲁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兰,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319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兰,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鲁军,男,1971年6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慧兰申请执行鲁军欠款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5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慧兰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慧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55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革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