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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罗大梅与蒙子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梅,蒙子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罗大梅。被执行人蒙子车。申请执行人罗大梅伟与被执行人蒙子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35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7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2180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2015)金执字第191号案韦克平申请执行蒙子车、蓝文康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蒙子车银行存款15147.05(经本案申请执行人罗大梅与(2015)金执字第191号案申请执行人韦克平同意,将此款分配10147.05支付给韦克平,5000元支付给罗大梅)。此外,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蒙子车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安吉大道32号安吉雅苑1层铺面127号铺面一间、位于南宁市人民中路5号新和平商住楼3层市场59号铺面一间、位于兴宁区济南路17-3号大和平商贸批发城1层128号铺面一间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暂不能变现处置。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上述房产能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再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5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