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阿典与焦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38号原告杜阿典,58同城有限公司客服。被告焦立勇,个体工商户。原告杜阿典与被告焦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阿典、被告焦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阿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交朋友期间,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借人民币60000元,承诺在2015年6月之前还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未将所借之款还清,故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条原件一张。被告焦立勇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钱,已经把居贤里的房子挂牌出售,卖完房还钱。被告焦立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朋友关系,双方在交往期间,被告于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件一张,载明:“本人焦立勇和杜阿典搞对象两年,欠杜阿典人民币60000元整,在2015.6月之前必还。焦立勇。2015.4.23”。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同意分期还款,但原告不予认可,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系事实,其向原告出具借条已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其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6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焦立勇偿还原告杜阿典借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焦立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杜阿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