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桂珍与黎水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珍,黎水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陈桂珍,被执行人:黎水弟,本院在执行陈桂珍申请执行黎水弟关于故意伤害罪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桂珍与被执行人黎水弟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