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生、王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生,王志刚,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高生,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住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住利辛县。被执行人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超,经理。申请执行人高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刚、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志刚、蒙城县飞翔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志刚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