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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32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代表人熊某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