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32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代表人熊某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鸽,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