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占海与张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陈占海,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海峰,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陈占海与被执行人张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海峰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占海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永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