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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青海省秀海运输有限公司与天峻县全成工贸有限公司、王荣俊、张海忠、王占东、王占兰、王建国买卖担保合同纠纷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民监字第11号张海忠、王占东、王占兰:你们为青海秀海运输有限公司(简称秀海公司)与天峻县全成工贸有限公司、王荣俊、张海忠、王占东、王占兰、王建国买卖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1)青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不服,以秀海公司已被注销,无诉讼主体资格、终审判决已无法执行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经查,2008年2月4日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宁工商案处字(2008)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秀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该公司未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有权对公司登记进行审核、登记机关,秀海公司在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其注销登记只能在该原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秀海公司虽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仍存在。2010年7月7日青海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注销秀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被注销,并不能视为其被注销。你们申诉认为,秀海公司已被注销,无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申请执行,终审判决已无法执行,原判应撤销,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们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