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车学林与左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学林,左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车学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左洁,女,汉族,住址地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车学林诉被告左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元,由原告车学林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