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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车学林与左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学林,左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车学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左洁,女,汉族,住址地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车学林诉被告左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元,由原告车学林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