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瑞麟与白安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麟,白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陈瑞麟。被执行人:白安旺,男现住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申请执行人陈瑞麟与被执行人白安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安旺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白安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