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福,曹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陈广福,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曹玉香,女,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陈广福与被执行人曹玉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娄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