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高安市大城昌西文华产业园西大道88号。被执行人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已偿还了申请执行人高安市瑞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31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