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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刘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珍,刘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珍。被执行人刘辉华。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刘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秀珍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刘辉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345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