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秀珍与刘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珍,刘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杨秀珍。被执行人刘辉华。申请执行人杨秀珍与被执行人刘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秀珍至今没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刘辉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345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