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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9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焯钧与梁中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948-1号申请执行人李焯钧。被执行人梁中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焯钧与被执行人梁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梁中强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梁中强应归还借款本金4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焯钧,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515元。但被执行人梁中强至今既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中强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中强在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房产管理所、工商局均没有财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进行了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德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