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307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径,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070号原告:张田径,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健华、蓝晓佳,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径诉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田径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余若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