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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连兵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育才西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薛正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连兵,1953年11月8日,居民。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红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连兵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2579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滨商初字第06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处置难度较大,且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06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