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苑旭辉与彭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旭辉,彭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苑旭辉,女。被执行人彭玉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旭辉与��执行人彭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玉福工资每月700元,被执行人彭玉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苑旭辉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船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