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翟辉香与徐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辉香,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翟辉香。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徐洪。联系电话。翟辉香与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白民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54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洪配偶祖丽娟名下牌号为苏F×××××小汽车壹辆,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