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新文与耿卫峰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文,耿卫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陈新文,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耿卫峰,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原告陈新文与被告耿卫峰债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新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耿卫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新文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卫峰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文撤回对耿卫峰起诉。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继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