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和松、纪洪翠等与王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松,纪洪翠,王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95号原告刘和松,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原告纪洪翠,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被告王坤,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刘和松、原告纪洪翠诉被告王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