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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和松、纪洪翠等与王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松,纪洪翠,王坤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95号原告刘和松,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原告纪洪翠,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被告王坤,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原告刘和松、原告纪洪翠诉被告王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徐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