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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钱普山、陈苏平与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普山,陈苏平,李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钱普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苏平。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素兰。委托代理人:邓凯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钱普山、陈苏平因与被申请人李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姜顾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普山、陈苏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没有查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钱普山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申请人所写的借条,是被申请人强迫写的,如被申请人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原审庭审时,被申请人陈述交付现金时只有申请人钱普山和被申请人,没有其他人在场,说明陈苏平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此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再审申请人无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再审,请求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向本院提交申请人钱普山的借条,该借条上载明有见证人予以见证,并在借条上说明,此条系两张借条合并。应视为双方通过核帐,是对前期借款的认定,是钱普山向李素兰承认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清晰,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钱普山在审查中未能提供强迫其所写借条的证据,故其被强迫写借条之说不予采信;申请人陈苏平认为钱普山借款时自己并不在场,所借之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审查中陈苏平未能提供该借款系钱普山个人债务的证据,应当视为钱普山与陈苏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共同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因两再审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所诉再审理由依据不足,对其申请再审不予采纳。综上,钱普山、李素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普山、陈苏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网喜审判员  陈小燕审判员  郭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