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华贸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海港华贸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94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海港华贸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福源小区109楼1号。法定代表人黄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南侧。法定表人韩继永,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唐山海港华贸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汝和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徐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旷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