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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俊良与徐道军、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城执字第18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良,徐道军,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89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良,农民。被执行人徐道军,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汉河大酒店内。负责人贾永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俊良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青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徐道军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