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与王丽萍、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王丽萍,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负责人:吴顺林,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昌吉市延安北路2号。委托代理人:王田,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被告:王丽萍,女,汉族,58岁。被告:王杰,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丽萍、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