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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与王丽萍、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王丽萍,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负责人:吴顺林,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昌吉市延安北路2号。委托代理人:王田,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被告:王丽萍,女,汉族,58岁。被告:王杰,男,汉族,3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与被告王丽萍、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新疆邮政公司昌吉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