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裁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河池市瑞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雪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瑞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瑞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适应,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雪燕。申请执行人河池市瑞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雪燕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21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24元、律师费14902.69,承担执行费562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雪燕所有的位于河池市南新东路房屋一栋已被另案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暂不能变现处置。此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上述房产能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再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21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