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建生与林锋、林长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生,林锋,林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武建生,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锋,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长雄,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建生与被执行人林锋、林长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涵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林长雄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2014)涵执行字第1240号]冻结。2015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