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国柱与王振华、王占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柱,王振华,王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柱,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振华,住宾县。被执行人王占生。本院在执行李国柱申请执行王振华、王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振华、王占生应于2015年1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款30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翔波审 判 员 兰学印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禹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