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保国与张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张小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李保国。被告张小山。原告李保国与被告张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给被告在龙须门小山农庄装修房屋,被告共欠我工人工资32万元未付。我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付。2015年2月26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给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出示的证据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工人工资款32万元及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被告张小山未进行答辩。被告张小山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李保国给被告张小山所有的位于龙须门镇的小山农庄装修房屋,完工后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工人工资32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小山没有给付,于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李保国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李保国工人工资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元),2015年3月15日应给付贰拾万元整,剩余部分年前一次给清欠款人:张小山2015年2月26日”。至起诉日,被告张小山并没有按照约定给付欠款。通过原告出庭人员的当庭陈述及欠条,能够证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向被告张小山提供了劳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工人工资。欠条中约定其中20万元已到期,被告应立即给付,剩余12万元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尚未到各付期限,本院暂不做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小山给付原告李保国工人工资20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李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先权审 判 员  宋敬宏人民陪审员  鲍海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