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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卢绍华与霞浦三沙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王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绍华,霞浦三沙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王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卢绍华,女,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蔡兴平,男,194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原告卢绍华丈夫。被告霞浦三沙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三沙镇古镇。法定代表人王美珠,经理。被告王美珠,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绍华诉被告霞浦三沙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王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诉讼已无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绍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