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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姬荣向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姬荣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审字第00044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被执行人姬荣向。申请复议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方行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向方城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方国土资罚[2013]6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方行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方国土资罚[2013]6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人提出: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行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以申请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与事实不服,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准予执行方国土资罚[2013]6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方国土资罚[2013]69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月1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没有载明收案日期,审查人意见签署日期为2014年4月20日,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称,“我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17日带卷宗材料至县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县法院立案庭李小红同志接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方城县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如果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9日以申请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方行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二、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4月20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谦审判员  尹应哲审判员  宋汉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冰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