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辉与王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吕松山,王阳,梁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290-01号申请执行人高辉(高飞),男,1990年7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耀辉,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吕松山,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王阳,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正阳县。被执行人梁有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正阳县。关于高辉与王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56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阳在建设银行正阳县支行的存款(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梁有军在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凤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