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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曹某某,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被告宋某某,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