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农民。被执行人贾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