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夕群与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夕群,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刘夕群,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陶晶,男,汉族,武穴市移动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刘夕群与被执行人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夕群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经多次执行,仍末执结,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已扣留被执行人陶晶在武穴市移动公司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刘夕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顾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