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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法定代表人唐斌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勇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小泉,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盘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汝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盘龙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桂红,该公司经理。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27866元,执行费867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来宾东糖桂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