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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一路170号。法定代表人樊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42小区北一路90栋3-35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176354.16元(其中本金173846.46元,执行费2507.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龚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