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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溇水大道806号。被执行人肖友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即自2015年3月份开始,每月偿还3000.00元至还清本金1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福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