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玉萍与被执行人彭建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萍,女。被执行人彭建平,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李玉萍申请执行彭建平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1015-1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执行人彭建平的工资账户冻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玉萍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永执字第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