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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敬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赵敬运,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敬立,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被执行人赵丙友,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被执行人赵昌军,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敬运、赵敬立、赵丙友、赵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9295.69元及利息,未执行借款本金69295.6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做出的(2010)平阴证经字第796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