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与马思德、王改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马思德,王改银,马思风,马思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195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代表人张化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思德,农民。被执行人王改银,农民,系马思德之妻。被执行人马思风,农民。被执行人马思任,农民。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思德、王改银、马思风、马思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思德、王改银、马思风、马思任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1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