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曲贵才与孟朝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贵才,孟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曲贵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朝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曲贵才与孟朝阳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川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