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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廖德添与杨伟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79-1号申请执行人廖德添。被执行人杨伟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德添与被执行人杨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12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620元。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冯满芝审判员何春为审判员黄瑞阳二0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郭德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