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本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本银,苏本增,苏本法,葛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苏本银,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被执行人苏本增,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被执行人苏本法,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被执行人葛传祥,男,汉族,现住平阴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本银、苏本法、苏本增、葛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99210元及利息,未执行借款本金9921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做出的(2011)平阴证经字第18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自